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
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
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、隶属关系,分级审批。原则上,按隶属关系,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,再由主管部门上报,或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,或分别上报。
(1)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、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,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、设计单位初评后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计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,报国家计委审批。其中特大型项目(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、能源、原材料项目,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),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。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,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计委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,报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;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,上报国务院审批。
(2)小型基本建设项目,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。
1)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、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、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,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。
2)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、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,若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,也可直接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主要内容
①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
阐明拟建项目提出的背景、拟建地点,提出与项目有关的长远规划或行业、地区规划资料,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。
②产品方案、拟建规模、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
分析项目拟建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,建设地点是否符合地区规划的要求。
③资源情况、交通运输及其他建设条件和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
项目拟建地点水电及其他公用设施、地方材料的供应情况分析。
④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
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。
⑤主要工艺技术方案的设想
⑥投资估算、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的.设想
说明资金来源、偿还方式,测算偿还能力。
⑦项目的进度安排
⑧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
⑨有关的初步结论和建议
在编写项目建议书时,应注意的要点:
①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建设方针和长期规划,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范围;
②项目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要,论证的理由是否充分;
③项目建设地点是否合适,有无重复建设与不合理布局的现象;
④项目的财务、经济效益评价是否合理。
审批权限
(一)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、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,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、设计单位初评后,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,报国家发改委审批;其中特大型项目(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、能源、原材料项目、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),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。
(二)小型基本建设项目、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发改委审批。
批准后
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,称为“立项”,立项仅仅说明一个项目有投资的必要性,但尚需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。
确定项目建设的机构、人员、法定代表人。
选定建设地址,申请规划设计条件,做规划设计方案。
落实筹措资金方案。
落实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雨污水排放、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。
落实主要原材料、燃料的供应。
落实环保、劳保、卫生防疫、节能、消防措施。
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。
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。
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